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 政策文件 > 中央、本省文件 |
关于提高我省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 | ||
|
||
来源:市委老干部局 时间:2017- 02- 03 | ||
浙老干〔2016〕10号关于提高我省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省直属各单位: 今年是建党95周年。为体现省委、省政府对离休干部的关心和照顾,经研究,决定提高我省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下同)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职级为副厅局级的离休干部,列为重点医疗保健照顾对象,其治疗用药按副省级干部用药范围;住院时,可以住单间病房。 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职级为县处级、尚未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厅局级医疗待遇。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职级为科级及以下、尚未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提高享受按副厅局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 四、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切实予以保障。 五、对列为重点医疗保健照顾对象的,请于6月15日前送省委老干部局汇总后,统一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对提高享受副厅局级医疗待遇或按副厅局级标准报销医疗费待遇的,由各市、各单位党委(党组)于6月30日前审批完毕,送省委老干部局统一汇总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医疗关系在浙的部属单位参照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后,报省委老干部局统一备案。 六、请各地各单位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离休干部。 (注:以上文件内容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