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体现省委、省政府对高龄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切实帮助老同志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经省委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高龄护理补贴的范围由原85周岁以上离休干部调整为全体离休干部。
二、享受高龄护理补贴的标准仍按原规定为每人每月900元执行。
三、享受高龄护理补贴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四、上述调整所需经费,原由财政支付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的由“两费”基金列支。
五、本次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老 干 部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月5日
(注:以上文件内容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