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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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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委老干部局 时间:2014- 03-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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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组〔2014〕15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单位《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浙组〔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次调整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浙组【2014】7号 ———————————————————————————————— 关于调整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2014年是新中国成立65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省委同意,决定调整我省离休干部的护理补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抗日战争前期、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50元、58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五、离休干部高龄护理补贴由原每人每月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 六、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高龄护理补贴与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不重复享受。 七、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八、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2014年3月5日
(注:以上文件内容如有出入,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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